水質監測項目選擇的參考原則
更新時間:2020-01-10 點擊次數:4199
監測項目選擇的參考原則為:a)影響面廣、持續時間長的海域主要超標污染指標和不易被微生物分解并能使海洋動
植物發生病變的污染物應作為選監測項目;
b)污染物入海量大,且被歷年監測調查證實的海域主要污染物應選為監測項目;
c)監測海域特征污染物和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確定的潛在主要污染物應選為監測項目;
d)
選擇的監測項目,在實施階段有可靠、成熟的監測方法和監測設備支持,并能保證
獲得有意義的監測結果;
e)監測所獲得的數據要有可評價的標準或可通過比較分析能作出確定的解釋和判斷,
否則這類參數所獲得的監測結果將失去其現實意義(科研監測除外)。
根據現有實驗室條件選擇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分析方法。首先選用國家標準分析方法,
其次選用統一-分析方法或行業分析方法。如尚無上述分析方法時,可采用ISO、 美國EPA
和日本JIS方法體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應經過驗證合格,其檢出限、準確度和精密度
應能達到質量控制要求。